为坚决守护渌口区蓝天、碧水、净土生态底色,严厉整治建筑垃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等违法乱象,6月17日,渌口区城管局启动为期1个月的建筑垃圾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依托本次专项整治契机,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坚持以案示警、以案明规、以案肃纪,切实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守护优美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
案例一:陈某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案
2026年6月22日,渌口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青龙湾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轻型自卸货车,在对驾驶员陈某实施例行检查中发现其未按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陈某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依法应当进行处理”之规定。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陈某立案调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整改,并处罚款伍佰元。
案例二:李某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2026年6月25日,渌口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青龙湾蓝谷小镇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轻型自卸货车,在对驾驶员李某实施例行检查中发现其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之规定。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李某立案调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整改,并处罚款叁仟元。
案例三:陈某某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2026年6月25日,渌口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青龙湾蓝谷小镇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轻型自卸货车,在对驾驶员陈某某实施例行检查中发现其未取得行政许可运输建筑垃圾,陈某某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之规定。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陈某某立案调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整改,并处罚款叁仟元。
案例四:孙某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6年7月7日,渌口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孙某某在伏波街道南江南路人行道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孙某某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整改,并处罚款贰佰元。
案例五:蒋某某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6年7月8日,渌口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蒋某某在伏波街道花园村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蒋某某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整改,并处罚款贰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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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掌上渌口
作者:渌口区城管局
编辑:罗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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